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再破3000万标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被诉侵权种子的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印有“吉某种业”标识,包装袋底部标注及微信二维码扫描结果显示,生产经营者为“吉林某种业公司”。吉林某种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桦甸某农资商店以吉林某种业公司的包装袋包装、销售的种子并非来自吉林某种业公司,应当认定吉林某种业公司为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者。即便吉林某种业公司向桦甸某农资商店提供包装袋的行为真实,吉林某种业公司明知桦甸某农资商店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分装散装种子进行销售的资质,依然向其提供包装袋,其对包装袋的使用未履行任何监管义务,对套装其他种子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亦应当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合桦甸某农资商店自认其存在套牌侵权的事实,应认定吉林某种业公司与桦甸某农资商店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遂改判吉林省某种业公司、桦甸某农资商店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敦煌某良种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万元。